送达日怎么确定
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(第 87 条);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(第 91 条);电子送达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(第 90 条);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(第 95 条)。
民事、行政案件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期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,不服一审裁定是 10 日;刑事案件不服判决是 10 日,不服裁定是 5 日,从接到判决书、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。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,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,顺延到休假日后的第一天(刑事案件在押的被告人除外)。想先算一个届满日,可以用上诉期计算器,再对着送达回证核一遍。
| 案件类型 | 不服一审判决 | 不服一审裁定 | 起算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民事 | 15 日 | 10 日 | 判决书、裁定书送达之日起,开始的当天不计入 | 民事诉讼法(2023 修正)第 171 条、第 85 条 |
| 行政 | 15 日 | 10 日 | 判决书、裁定书送达之日起,开始的当天不计入 | 行政诉讼法(2017 修正)第 85 条;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48 条 |
| 刑事 | 10 日 | 5 日 | 从接到判决书、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| 刑事诉讼法(2018 修正)第 230 条;刑诉法解释(2021)第 380 条 |
| 民事,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| 30 日 | 30 日 | 判决书、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| 民事诉讼法(2023 修正)第 286 条 |
表中是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法条文本;法律可能修订,办案前请核对现行有效版本,具体案件的上诉期以法院送达的文书为准。
民事诉讼法第 171 条: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,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;不服第一审裁定的,十日内上诉。办案中最容易搞混的有四点:
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(第 87 条);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(第 91 条);电子送达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(第 90 条);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(第 95 条)。
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,上诉期从各自收到之日计算(民诉法解释第 244 条),对方何时收到与你无关。
只有不予受理、对管辖权有异议、驳回起诉这三类裁定可以上诉(第 157 条)。对保全裁定不服的,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(民诉法解释第 171 条)。
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,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、裁定(第 158 条),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(一审终审,第 165 条),不存在上诉期。先看程序,再数日子。
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(第 173 条)。只是口头表示上诉不算数,必须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;递交了上诉状却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上诉费的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(民诉法解释第 318 条)。
行政诉讼法第 85 条:不服第一审判决的,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,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是十日。期间怎么计,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48 条写明: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;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;不包括在途时间,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,视为在期限内发送。本法没有规定的期间、送达事项,适用民事诉讼法(第 101 条)。
刑事诉讼法第 230 条规定,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,不服裁定的为五日,从接到判决书、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。几个要点:
判决书 2026 年 10 月 12 日(周一)签收,当天不计入,10 月 13 日是第 1 日,第 15 日是 10 月 27 日(周二),上诉期在这一天届满。
被告人 2026 年 10 月 12 日接到判决书,从第二日(10 月 13 日)起算,10 日的最后一天是 10 月 22 日(周四)。
能,但要看清法条的原话:民事诉讼法第 85 条写“法定休假日”,刑事诉讼法第 105 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48 条写“节假日”,都是顺延到休假日后的第一日;期间同时不包括在途时间,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。法条没有单独讲周六周日和调休上班日。所以看到“已顺延”时,把它当成核对结果,不要当成余量:能在顺延前一天递交,就不要拖到最后一天,递交窗口也有开放时间。
案件看板对一审民事案件提供了上诉期登记,步骤如下(使用说明第 14 章“登记上诉期”):
软件管的范围很窄。这张卡片只适用于民事一审判决书,不会自动算行政案件、刑事案件或裁定的上诉期。收文日由你自己填,登记前请对照送达回证、邮寄回执或电子送达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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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、行政案件从判决书、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,开始的当天不计入。刑事案件从接到判决书、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。所以要看的是你自己收到文书的日期,不是判决落款的日期。
民事诉讼法第 85 条规定,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;刑事诉讼法第 105 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48 条的说法是节假日,但刑事案件在押的被告人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,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。稳妥的做法是不要等到最后一天。
民事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,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,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,可以申请顺延期限,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。行政案件的期间,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(行政诉讼法第 101 条)。能否获准取决于法院对理由的认定,不是可以依赖的补救手段。